起 诉 书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峰于2019年12月,在本市福镇街吉林银行、辽源火车站、站北新苑小区附近先后盗窃电动车三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1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林媛
附:1.被告人高峰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