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高峻,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1********,云南省个旧市人,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个旧市**镇**工矿区**村**幢**单元**号。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峻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峻于2019年4月份的一天,在其位于个旧市**镇**工矿区**村**幢**单元**号的家中,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03克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
被告人高峻于2019年4月份的一天,在其位于个旧市**镇**工矿区**村**幢**单元**号的家中,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
被告人高峻于2019年4月份的一天,在其位于个旧市**镇**工矿区**村**幢**单元**号的家中,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03克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
被告人高峻于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其位于个旧市**镇**工矿区**村**幢**单元**号的家中,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给吸毒人员丁某某吸食。
被告人高峻于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其位于个旧市**镇**工矿区**村**幢**单元**号的家中,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给吸毒人员丁某某吸食。
被告人高峻于2019年5月25日11时许,在其位于个旧市**镇**工矿区**村**幢**单元**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客厅内沙发上查获海洛因0.98克,从其客厅床头柜上查获海洛因1.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毒品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高峻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峻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海滨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峻现在个旧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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