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嵩晖,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113199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镇**村**栋**层**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嵩晖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邓某某家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3年被告人高嵩晖认识了被害人邓某某,双方相互加了微信,高嵩晖向邓某某谎称自己叫“莫某某”。此后,高嵩晖虚构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财物,将其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高嵩晖谎称自己可以花钱找人将邓某某的贷款不上征信系统,邓某某相信后向其转款9945元,被其用于挥霍。
2018年8月,被告人高嵩晖向被害人邓某某称其在“平安普惠”“安逸花”贷款平台的贷款需要无法到账,需要钱解套。邓某某相信后,向高嵩晖转账37100元,后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高嵩晖向被害人邓某某谎称自己朋友需要投资,可以用车辆进行抵押,并许以高额利息。为骗得邓某某信任,高嵩晖伪造一份一个叫“吴某某”的男子向其用车进行抵押借款的协议,另还伪造了一份门面转让协议,上面签名均是其假名“莫某某”。邓某某相信后,陆续向高嵩晖转账125900元,上述款项均被高嵩晖用于挥霍。
2018年9月,高嵩晖虚构其是绵阳市**酒店的股东,向邓某某谎称酒店由于消防安全问题被罚款,让其帮忙缴纳罚金,以此为由骗取了邓某某11980元,用于挥霍。
2018年9月,邓某某因之前通过高嵩晖进行网络贷款,高嵩晖向其谎称钱被贷款平台卡住,并称可以帮其解套,其介绍一个自称 “周某某”的女子帮助邓某某解套,后“周某某”以各种理由要求邓某某转账用于资金解套,以此为由骗取邓某某共计40429.77元,后“周某某”失去联系。在此期间,邓某某怀疑高嵩晖在欺骗自己,遂向“周某某”核实高嵩晖真实身份。周某某通过微信告诉邓某某高嵩晖真名叫“莫某某”,身份证号为511113198912292131(该身份证号为虚假身份证号,且与高嵩晖编造的虚假身份证号完全一致)。
被害人邓某某进行网络失败,资金被套。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高嵩晖向邓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深圳“**集团”的领导刘某某(实际阳光集团无此人),可以帮忙解套资金,但需要费用。邓某某相信后,又联合浙江一位被害人徐某某向高嵩晖转账共计43000元,用于解套被套资金。高嵩晖将骗得的钱挥霍。
2018年10月,被告人高嵩晖还编造理由骗取邓某某5000元,用于挥霍。
被告人高嵩晖在实施上述诈骗行为时,为获得被害人邓某某信任,便于继续实施诈骗,陆续向邓某某转款共计36470元。2018年10月,邓某某找高嵩晖想要回之前所谓投资款,高嵩晖谎称自己也被骗,并伪造一张控告人为“莫某某”的公安机关受案回执发给邓某某,以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信任。2018年11月8日,邓某某报警,2019年4月17日,高嵩晖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嵩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嵩晖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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