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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平贩卖毒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125号

被告人高平,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4********,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号,现住江油市**小区****单元****号。2004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12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被告人高平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300元和车费50元给高平,高平将装有毒品的小袋子放置于“凤凰城”小区后门的工商银行自助提款机旁一木板缝隙内,并将位置拍照发送给李某某。后民警将高平和李某某抓获,在照片位置处查获白色晶体净重0.16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堪、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平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辉俊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平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散件三十三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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