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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广民、丁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688号 

  被告人高广民,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表兼**,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北京市房山区**村**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5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北京**资产管理中心内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北京**资产管理中心渠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门**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广民、丁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8日至8月8日、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高广民伙同丁某某张某某本市海淀区**街**层丰台汉威国际广场一区**室等地,通过发宣传单、口口相传、讲课等方式,以高收益为诱饵推销易联(**有限公司的股权,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高广民、丁某某张某某被扣押的手机等;2.书证:涉案POS机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北京**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企业工商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广民、丁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广民、丁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广民、丁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得到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情形下,利用该公司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数额达700余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广民、丁某某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劲忠

检察官助理 江  冉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高广民现被羁押于丰台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执行所在地同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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