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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庆元诈骗案)_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高庆元,曾用名高媛媛,女,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40322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住银川市金某某**小苑**室。2018年7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金某某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庆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1日,李某甲、沈某某、牛某某经被告人高庆元介绍,以给被害人孙某某贷款8万元的名义,让孙某某支付服务费、利息3万元,孙某某实际得款8万元,最终还款11.36万元(含上述3万元),通过采取让孙某某出具11万元虚高借条等手段,骗取孙某某3.36万元,被告人高庆元从中收取介绍费6000元。

2.2018年8月27日,李某甲、沈某某、牛某某以给被害人孙某某贷款4万元的名义,让孙某某支付利息(月息)1.7万元,孙某某实际得款4万元,最终还款13万元(包括孙某某归还李某甲3.25万元正常借款),通过采取让孙某某出具5.7万元虚高借条等手段,骗取孙某某5.75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高庆元帮助李某甲向孙某某收取诈骗款。

3.2018年10月6日,曹宁、曹通、肖宁合、包乐(均已判决)、沈某某、李某甲以给被害人赵某某贷款15万元的名义,让赵某某收到贷款后于同日支付“手续费”、“咨询费”5万元给被告人高庆元,赵某某实际得款10万元,最终还款15万元(含前述5万元),通过采取让赵某某出具15万元虚高借条,制造银行资金走账流水等手段骗取赵某某5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高庆元帮助李某甲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庆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庆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李某甲、沈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参与诈骗他人财物14.1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庆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鹏

                                       2019年10月11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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