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高应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于潼南区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应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高应干在潼南城区盗窃作案两次,盗得电动车两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3日,高应干去至潼南区凉风垭赛尔号网吧,将刘某某所有的一辆黑色安达尔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3元;
2.2020年1月7日,高应干去至潼南区凉风垭赛尔号网吧,将陈某某强所有的一辆黑色珠峰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17元。
到案后,高应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高应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应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应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应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高应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应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高应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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