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高建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街**大街**胡同**号,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2年3月10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押解回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建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建军于2017年5月到7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华硕房地产中介等地,谎称自己有能力获取紫泉郡洋房的房源,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人民币13万元,部分款项打到被告人高建军女朋友张楠银行卡上。骗取的13万元人民币被被告人高建军用于退还先前骗取他人的购房服务费。后在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催要下,被告人高建军退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高建军被从监狱押解归案,对上述事实自愿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收据、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建军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建军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建军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建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高建军判决宣告以后,附加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祥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建军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59页;
3.补充材料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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