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高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附**号。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被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脱逃罪,于2002年被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6月15 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2 日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高建在重庆市长寿区城区内,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重庆**有限公司法人程某某取得联系,以给程某某介绍他人向其购买盆景业务为由,谎称自己接送、应酬老板需要费用,先后共计骗得程某某15000元挥霍。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高建冒充水果商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货车司机周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码头拉货,以自己欠对方货款为由向周某某借钱,骗得周某某1800元挥霍。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高建冒充水果商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货车司机郭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码头拉货,以自己欠对方货款为由向郭某某借钱,骗得郭某某1760元挥霍。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高建冒充水果商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货车司机罗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码头拉货,以自己欠对方货款为由向罗某某借钱,骗得罗某某700元挥霍。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高建冒充水果商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货车司机张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码头拉货,以自己欠对方货款为由向张某某借钱,骗得张某某300元挥霍。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高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通话记录、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办案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程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高建的供述与辩解;
5.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终端,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高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高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建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20年7月 13日
附:
1. 被告人高建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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