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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开明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未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高开明,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新村**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开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高开明见其胞弟高某丙、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己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新村高某己家后门,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心生不满,酒后持杀猪刀将被害人高某己、高某己的妻子郑某乙及高某己的孙子高某庚(男,2009年1月出生)等三人捅伤。经鉴定,高某己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郑某乙灼和高某庚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高开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高某乙、郑某甲、高某甲、高某丙、陈某某、高某丁、高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己、郑某乙、高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高开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鉴【2019】622号、623号、625号、707号鉴定书、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9]临鉴字1834号、18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高开明的辨认、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被害人高某己、郑某乙、高某庚、证人高某乙、郑某甲、高某甲、陈某某、高某戊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开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开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国勇

代理检察员:陈艳妮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开明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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