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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强受贿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高强,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强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强及其辩护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刘年坤、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鲜连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高强先后担任原四川**厂财务处副处长、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被告人高强利用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梁某某、凌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77.9万元,并将赃款用于赌博、家庭购买房产、家庭日常开支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江西**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及其子公司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电机。2013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高强利用其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电机及其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9次在其**公司办公室等地收受**电机及其子公司销售人员梁某某、谢某某、冯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共计275万元,其中梁某某4次送给高强人民币共计135万元,谢某某送2次给高强人民币共计70万元,冯某某3次送给高强人民币共计70万元。

2.2006年,重庆**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锻件。2008年5月,被告人高强接受**公司董事长凌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公司提供帮助,凌某某承诺按照收到货款1%的比例以及在每年的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送好处费给高强。2008年5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高强多次在其**公司办公室等地收受凌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155.9万元。

3.1997年以来,王某甲、李某甲夫妇(均另案处理)经营的**锻造厂、重庆**重型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4家公司先后向**及下属公司销售锻件。被告人高强接受王某甲、李某甲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王某甲、李某甲的公司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强多次在其**公司办公室等地收受王某甲、李某甲及其委托凌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41万元,其中王某甲、李某甲委托凌某某送给高强人民币共计105万元,王某甲、李某甲直接送给高强人民币共计36万元。

4.2003年,李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重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公司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轴承、刀具等。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强接受李某乙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李某乙的公司提供帮助,先后12次在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区等地收受李某乙委托姜某甲(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01万元。

5.1990年以来,黄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重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先后向原四川**厂、**及下属公司销售小型零部件。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强接受黄某某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黄某某的公司提供帮助,先后12次在重庆市江津区江津体育馆附近等地收受黄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82万元。

6.2003年,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轴瓦。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公司提供帮助,先后28次在其**公司办公室等地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共计47万元。

7.2004年,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机电产品。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公司提供帮助,先后6次在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区等地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送的人民币共计45万元。

8.2006年,尧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重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等多家公司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锻件。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尧某某的公司提供帮助,先后6次在其**公司办公室等地收受尧某某及其委托胡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其中尧某某3次直接送给高强人民币共计15万元,尧某某3次委托胡某某送给高强共计15万元。

9.2007年,都江堰市**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锻件。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公司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重庆市江津区**酒店附近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共计23万元。

10.2000年,四川**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润滑设备。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高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公司提供帮助,先后14次在其**公司办公室等地收受**公司股东钟某某(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共计21万元。

11.2008年,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锻件。2013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高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公司提供帮助,先后17次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等地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共计17万元。

12.2005年,常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齿轮及锻件。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重工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重庆市江北区**饭店等地收受**重工法定代表人姜某乙、副总经理盛某某(均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其中姜某乙1次送给高强人民币共计10万元,盛某某2次送给高强人民币共计5万元。

13.2009年,常州**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业)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风电齿轮箱铸造箱体。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铸业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重庆市江津区**大酒店等地收受**铸业实际控制人王某乙(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14.2002年,大连**重型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开始向**及下属公司销售轴承。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强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货款拨付上为大连**提供帮助,先后6次在其**公司办公室等地收受大连**经理孙某甲(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高强在重庆市江北机场被抓获,并于同日被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人高强家庭的房产6套、车位5个、银行账户9个,共价值人民币1327.97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高强个人简历、相关任职材料、相关公司工商资料、采购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明细、手机短信记录、冻结查封手续、房产车辆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孙某乙、王某丙、梁某某、谢某某、冯某某、凌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姜某甲、黄某某、楼某某、李某丙、尧某某、曾某某、钟某某、谭某某、姜某乙、盛某某、王某乙、孙某甲、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强的供述和辩解;

4.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扣押、退还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7.9万元,并在货款拨付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愿意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至贰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蒋文军

检察官助理:王凤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十六册一万三千零四十七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告人高强家庭财产(房产6套、车位5个、银行账户9个)被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冻结。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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