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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彩兰诈骗案)_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诉刑诉〔2018〕8号

被告人高彩兰,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乌拉特前旗**中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2月2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8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彩兰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10月2日,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高彩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二十七名被害人财物,造成二十七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11.47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1.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5.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 年8 月至10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能够办理学生入学、购买学生用品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先后骗得被害人杨某甲财物,造成杨某甲损失5.2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2.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 年9 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购买学生用品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为回报,骗取被害人刘某甲财物,造成刘某甲损失1.7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3.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4000元的犯罪事实。

2016 年10 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为回报,骗取葛某某财物,造成葛某某损失4000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4.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22.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能够办理学生入学、能够承包乌拉特前旗**中学校小卖部、购买学生用品和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贺某某财物,造成贺某某损失22.9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5.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 年I月至2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财物,造成王某甲损失1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6.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6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乙财物,造成杨某乙损失2.69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7.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3.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购买学生用品和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汪某某财物,造成汪某某损失23.1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8.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6万的犯罪事实。

2015年8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吕某甲财物,造成吕某甲损失6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9.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8.5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财物,造成张某甲损失28.56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0.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9000元的犯罪事实。

2013 年7月23日,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购买学生用品需要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财物,造成王某乙损失9000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1.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9.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购买学生用品、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财物,造成刘某乙损失9.1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2.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吕某乙人民币21.5万元的事实。

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能够安排工作、办理学生入学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吕某乙财物,造成吕某乙损失21.5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3.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89.5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3 年10 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高某某财物,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损失89.55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4.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 年6 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能够为张鸿妻子办理工作调动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财物,造成张某乙损失4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5.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 年9 月份至12 月份,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能够为刘某丙办理安排工作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丙财物,造成刘某丙损失2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6.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 年4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崔某某的女儿办理入学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崔某某财物,造成崔某某损失1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7.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1.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 年5 月至9 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郝某某的孩子办理入学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郝某某财物,造成郝某某损失1.2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8.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吕某丙人民币1.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 年9 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吕某丙财物,造成被害人吕某丙损失1.4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19.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温某甲人民币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 年7 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温某甲财物,造成被害人温某甲损失6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20.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苗某甲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 年11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能够办理学生转学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苗某甲财物,造成苗某甲损失1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21.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 年9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财物,造成郭某某损失2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22.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29.1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购买学生用品、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丙财物,造成被害人杨某丙损失29.14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23.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温某乙人民币4.053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温某乙财物,造成被害人温某乙损失4.0538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24.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温某丙人民币6.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温某丙财物,造成被害人温某丙损失6.6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25.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95.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丁财物,造成被害人刘某丁损失95.1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26.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87.3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苏某某财物,造成被害人苏某某损失187.35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27.被告人高彩兰诈骗被害人苗某乙人民币58.032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高彩兰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贩卖烟草需要资金等事实,并承诺以高额利息、利润为回报,先后骗取被害人苗某乙财物,造成被害人苗某乙损失58.0321万元,被告人高彩兰将骗得的财物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高彩兰的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等;6.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彩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1.47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颖

2018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彩兰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16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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