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高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街**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31日3时25分许,被告人高征携带钳子、改锥、仪表盘、锁芯等作案工具窜来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裕华园小区西门对面(瑞和道西侧路边)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照为冀B****5的灰色捷达汽车偷走并将该车套改后卖给孟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0元。
2、2015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高征伙同冯振肖(已判决)携作案工具来至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中心街大楼烟酒店仓库一楼,高征破坏酒店的防盗门后进入烟酒店盗窃整箱、成捆的玉溪、中华牌香烟400余条。经鉴定,玉溪香烟每条价值200元,中华香烟每条价值39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8000元。
3、2018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征携带作案工具来至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中盛公寓西侧路边,使用板车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照为冀R****5的白色起亚K5轿车盗走,并将该车停放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岳家庄村附近,欲将该车套改手续后出售,因被发现未能成功。该起亚K5轿车被河北省霸州市公安机关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金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
4、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高征携带钳子、改锥、仪表盘、武清区开发区天鹅湖小区附近路边,盗窃孙某某放在该处的牌照号为蒙A****K的白色桑塔纳轿车一辆,并将该车套改后自己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4666元。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高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高征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高征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征具有前科劣迹,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征具有多次盗窃、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行为,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高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生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征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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