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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志东、宁艳波聚众斗殴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宁艳波(绰号大波),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乡**村**组。2019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志东(绰号东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村**组)。200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自2004年8月31日起至2005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1年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自2006年2月22日起至2011年2月21日止),2010年6月21日刑满释,2013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艳波、高志东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宁艳波、高志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4日9时许,刘某甲(已判刑)因陈某某(已判刑)将其车开坏一事不满,便想找人教训陈某某。刘某甲联系车辆,准备砍刀、镐把等工具,纠集被告人高志东、宁艳波及董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崔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20人左右后,由高志东、刘某甲、王某某、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分别驾驶六台车辆,前往陈某某居住的黑河市爱辉区**小区。与此同时,陈某某事先得到消息后,准备砍刀、扎枪等工具,纠集贾某某、徐某某、张某丙、马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10余人在**小区内等侯。同日22时许,刘某甲一方人员驾车驶入**小区内时,刘某某等人从高志东车内取出镐把等作案工具,陈某某、贾某某、张某丙、马某某等人持砍刀、扎枪等工具冲上去,砍砸刘某甲一方驾驶的车辆。随即刘某甲、刘某某等人下车与陈某某、贾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等人双方持工具互拼殴斗。刘某甲又指使宁艳波(手持一根棒球棒)、崔某某、潘某某等人持工具砍、砸陈某某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在殴斗过程中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的毁坏,经鉴定:被砸毁的众泰T600汽车、大众捷达汽车、雪佛兰赛欧汽车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0,237.00元。案发后,刘某甲、陈某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经侦查,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高志东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宁艳波在黑河市看守所羁押时被公安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宁艳波、高志东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刘某甲等人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破案经过等;

2.证人汤某某、吴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宁艳波、高志东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行为人的供述;

4.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宁艳波、高志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艳波、高志东等人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宁艳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志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高志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宁艳波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犯数罪;到案后,宁艳波、高志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宁艳波、高志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刚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宁艳波、高志东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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