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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志某非法行医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高志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4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志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志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高志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其经营的天津市西青区**咨询服务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对被害人孙某某使用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进行静脉注射。后被害人孙某某产生眼睛不适、恶心等症状,被害人孙某某被送至医院,于同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过敏性猝死。被告人高志某于2020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高志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志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以上十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新源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高志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五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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