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高志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3月1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志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志军通过在闲聊APP上创建“皇亲国戚军事处”赌博群,并邀请参赌人员进群后到“二七麻将”游戏平台其创建的俱乐部打麻将后向参赌人员收取房费获利,参赌人员在该赌博群内向高志军支付房费及结算赌资。经调取闲聊软件后台数据显示,在此期间:该赌博群发红包的参赌人数为309人,被告人高志军收取赌博房费金额为166247.5元。
2020年3月17日13时29分,公安民警在本区永昌街道义乌国际商贸城**店门口将被告人高志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志军的供述;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志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数额16624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志军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强
检察官助理:何兰芬
2020年7月24日
附:1. 被告人高志军现被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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