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高志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74********,汉族,天津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原天津市**区**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城**,住天津市河西区**路与**道交口**园**。2019年2月24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被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志华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13日退回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高志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志华原系天津**部**处**,负责全市**工作。2014年上半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高志华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亲友就业、入托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万元,用于其个人生活。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高志华接受郑某甲请托,找到时任天津**管理委员会**、**王某某,为郑某甲之女郑某乙到天津**管理委员会工作提供帮助。2015年2月,郑某乙被天津**管理委员会录用。期间,被告人高志华先后四次共收受郑某甲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高志华接受李某甲请托,找到时任天津市**区委**部**邹某某,为李某甲之子郭某某报考天津市**区**局选调生提供帮助。2015年8月,郭某某被天津市**区**局录用。期间,被告人高志华分两次共收受李某甲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7年春,被告人高志华接受李某乙请托,找到时任天津市**局**处**高某某,为李某乙之女李某丙报考天津市**局选调生提供帮助。2017年9月,李某丙被天津市**局录用。期间,被告人高志华分两次共收受李某乙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高志华接受刘某甲请托,找到时任天津市**委员会**处**刘某乙,为刘某甲朋友之子李某丁到天津市**委员会工作提供帮助。2017年12月,李某丁被分配到天津市**委员会工作。期间,被告人高志华分两次共收受刘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高志华接受苏某某请托,找到时任天津市**局**张某某,为被刑事拘留的苏某某之妻刘某丙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提供帮助。2018年5月1日,刘某丙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7月,被告人高志华以刘某丙案件还需进一步协调为由,先后两次共向苏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苏某某按照被告人高志华的要求将钱款打入其岳母的银行账户。
2018年5月,被告人高志华接受商某某请托,找到天津市**区委**、**办公室**陈某某,为商某某朋友的孩子到**入托提供帮助。2018年10月,该幼儿顺利入托后,被告人高志华收受请托人商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9年2月24日,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高志华留置,后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不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高志华主体身份材料、银行流水清单、扣押财物清单等;
2、证人郑某甲、王某某、李某甲、邹某某、李某乙、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志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志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请托人人民币5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志华索取请托人钱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志华在被监察机关留置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志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志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志华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敏
检察官助理:孔令营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志华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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