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3日15时2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福田五星”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安丘市石埠子镇庵上村村村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安丘市**镇**村中段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彩英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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