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560号
被告人高志雯,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原户籍在本市**路**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07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志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3日函告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高志雯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张某某、高某乙、李某某、邓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被告人高志雯谎称从事古董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欺骗被害人李某某将其位于本市徐汇区肇嘉浜路**弄**支弄**号***室的房产抵押借款80万余元,高某甲骗得钱款后用于赌博。
2、2017年6月,被告人高志雯以投资外汇、黄金为名,在本区中山西路宜山路附近,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8万元;2019年12月,高志雯以帮助张某某购买保健品为由,骗取张某某3000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高志雯假借他人名义联系其姐姐、被害人高某乙,谎称高志雯患病需要治疗费,骗取高某乙8万余元;2020年6月,高志雯谎称进行黄金交易、被绑架等,骗取高某乙4万元。
4、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高志雯以投资理财有分红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邓某某钱款共计12万余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高志雯在本市徐汇区龙吟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某某、高某乙、李某某、邓某某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残疾人证、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办案说明、公安信息内网材料、户籍信息等;搜查笔录;证人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衡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中浦鉴云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电话录音;被告人高志雯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志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璐
检察官助理:裴嘉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志雯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五册。
3.赃证物品清单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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