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高忠明,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楼**室,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刑事拘留,同5月11日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忠明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7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10月22日、2019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忠明于2008年6月26日在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高忠明,公司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二期B-08地块办公楼。经营范围: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产品加工、国内贸易,食品工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3年-2016年,被告人高忠明相继在南昌、九江、新余、鹰潭、萍乡、宜春、湖南湘潭、江苏南京鼓楼等地注册成立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其中南昌分公司办公地为南昌市洪城路2号1幢A座2604室(青云谱区国贸广场),被告人高忠明为以上各地分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高忠明自成立亿栢嘉分公司后,通过融资团队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向投资客户推介位于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竹林村藜蒿种植项目、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村的亿栢嘉“枫林水乡生态园”项目,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亿栢嘉公司“酒糟鱼项目”的工程建设及分公司新厂房、生产线建设项目,以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投资客户签订藜蒿地(园地)承包合同书、藜蒿地(园地)转让合同书、亿栢嘉“枫林水乡生态园”优先股众筹投资协议、借款协议书等,向投资客户承诺13%-22%年收益,带领投资客户实地参观,吸引客户投资到公司。其中融资团队从中提成22%,剩余资金由被告人高忠明支配使用,并由被告人高忠明负责支付合同到期的投资客户本金及利息收益。具体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如下:
1、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92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1571万元;
2、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15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709万元;
3、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共非法吸收354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2092万元;
4、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共非法吸收280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1528万元;
5、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鼓楼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26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569.23万元;
6、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共非法吸收249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833.2万元;
7、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2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21万元;
8、江西省亿栢嘉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共非法吸收115名投资客户的公众存款2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忠明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忠明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组织开会、组织考察等形式向1443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589.08万元人民币,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晖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忠明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九十一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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