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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承治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高承治,曾用名高有欢,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9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为东至县**镇**村**组**号,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承治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和2016年,被告人高承治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本村村民李某某、宋某某等人持汽油锯到本户位于“七里冲四耳冲”山场上采伐林木,所伐林木中一部分杉树用于建房,余下林木雇请本村吕某某农用车运至江西省鄱阳县石门街镇木材市场出售,获利22000余元。

2018年7月20日,经东至县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高承治在“七里冲四耳冲”山场采伐面积13.8亩,采伐蓄积56.8411立方米,其中杉木35.8971立方米、阔叶树20.9440立方米。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高承治经原东至县森林公安局昭潭森林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镇**村村民委员会接受询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无证砍伐本户“七里冲四耳冲”山场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至县森林公安局昭潭森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高承治、李某某等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东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出具的“高承治涉嫌滥伐林木案蓄积认定”,“死亡证明”,电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高承治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及附件:**镇**村丁冲组高承治户山场林木采伐案调查汇总表、高承治户“七里冲四耳冲”杉木人工林山场伐根检尺记录蓄积量计算表及天然林阔叶树山场伐根检尺记录蓄积量计算表、“七里冲四耳冲”山场小班位置图等;

5.勘验笔录:东至县**镇**村丁冲组高承治户“七里冲四耳冲”山场现场勘验笔录、滥伐林木现场照片及高承治建房使用杉树照片共计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承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承治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共计56.841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承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承治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弟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承治现住东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5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证据材料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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