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高振兴,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06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7月31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振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年底至2019年8月,被告人高振兴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升级车牌及销售汽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66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高振兴以能为他人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男,25岁,甘肃省人)人民币27150元、被害人刘某某(男,33岁,北京市昌平区人)人民币48644元、被害人袁某某(男,36岁,湖南省人)人民币 20000元、被害人周某某(男,35岁,湖南省人)人民币 20000元、被害人孙某某(男,32岁,北京市顺义区人)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郭某甲(男,43岁,陕西省人)人民币93050元。
被告人高振兴以能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及销售奥迪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男,45岁,北京市怀柔区人)人民币177960元。
被告人高振兴以销售奥迪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男,30岁,山东省人)人民币262500元。侦查机关立案后,高振兴亲属退赔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高振兴以能他人升级车辆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男,55岁,北京市朝阳区人)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高振兴后经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振兴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陈某乙、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书证:收条、微信截图、交易明细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8.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振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振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振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振兴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振兴具有多次刑事、行政处罚前科并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振兴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振兴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侦查卷宗十五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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