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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攀强奸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高攀,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2018年11月17日被邛崃市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高某甲5101301962********)。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攀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高攀在邛崃市**镇**村**组**号自己家中,强行将被害人徐某某拖进卧室内,不顾徐某某的不断反抗,脱下徐某某裤子后强行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攀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攀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18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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