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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支农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高支农,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县,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1998年11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7月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5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1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6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11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14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支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3时左右,被告人高支农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厂北东村,从该小区施工中的院墙处进入,在5号路1门处看到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未锁大锁,使用螺丝刀拆掉电动车挡风板后接通电源线,将该电动车骑走并藏匿至洛阳市涧西区十一号街坊内。现该电动车已民警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范某甲。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支农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范某甲的陈述。

3证人任某某、叶某某、李某某、范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支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支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支农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支农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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