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高敏,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县**镇**村**组**田。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高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5日,杜某某(已判刑)设立“武汉时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为杜某某,员工有被告人高敏及朱某甲、刘某某、江某某、漆某某(均已判刑)等人。2018年10月初,杜某某伙同“潘某某”(身份不明)、严某某(在逃)代理名为“策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略资本)的非法股票交易平台,建立扩大10倍杠杆机制,在客户亏损70%的情况下会被强制平仓,以该平台客户亏损的60%作为盈利,同时约定杜某某占50%,“潘某某”、严某某占50%。杜某某任被告人高敏为业务经理兼业务员,朱某甲、刘某某、江某某、漆某某为业务员,业务员的收入为每月3000元底薪加上按各自骗取的客户亏损8%-10%提成。
后杜某某等人向被告人高敏及朱某甲等业务员提供大量客户手机号码,要求将客户添加为微信好友,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以虚假的盈利截图等诱惑客户,同时,以直播间股票“分析师助理”身份对接客户,突出该平台直播间内分析师“万山”、“天明”的业务能力。被告人高敏及朱某甲、刘某某、江某某、漆某某以“分析师助理”名义帮助客户开户、入金,并诱骗客户多次买进卖出以获得高额的手续费等,又利用客户依赖对“分析师”的预测行情心理,恶意反向指导客户炒股,致客户产生严重亏损。
2018年11月日至2019年1月14日,杜某某等人在“策略资本”非法股票交易平台,建立扩大10倍杠杆机制,诱骗客户多次买进卖出以获得高额的手续费等,并恶意反向指导客户炒股,致马某某亏损人民币4188441元,黄某某亏损人民币1172392元,朱某乙亏损人民币29523元,林某某亏损10800元,合计人民币5400000余元。被告人高敏作为业务经理,应对全部亏损人民币5400000元负责,其中,被告人高敏还帮助黄某某进行开户,与刘某某、江某某共同致黄某某亏损人民币1172392元。被告人高敏在“策略资本”非法股票交易平台代理期间,至少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高敏向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觅儿寺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朱某甲、刘某某、江某某、漆某某、陈旭、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黄某某、朱某乙、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敏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故对被告人高敏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良富
检察员:徐美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敏现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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