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高文华,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8********,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文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高文华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分多次用被害人邓某某的微信账号将邓某某绑定在手机微信上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284809690********, 62284809686********)内的11万2 千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上使用,后高文华还用邓某某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在网上贷款50余万人民币。2019年1月17日,被害人邓某某发现自己银行卡账户内金额减少后到西昌市公安局报案,经网上追逃,高文华于2019年4 月5 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公交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革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碟1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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