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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文彦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高文彦(曾用名高文秀),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租住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园2013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文彦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文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高文彦因在租住地与其妻争吵,引起楼下邻居程某甲的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对骂,高文彦持鱼竿下楼至程某甲家院子门外戳打程某甲家人,并将院门踢坏,后被家人劝回。高文彦被劝回家后听到程某甲打电话叫人,遂再次与程某甲发生口角,持水果刀又至楼下程某甲家院子外叫喊,闻讯赶来的程某甲朋友杜某某上前劝阻,在劝阻过程中,杜某某拿出手机,高文彦误认为杜某某要打电话报警,遂持刀架在杜某某脖子上,威胁杜某某交出手机,杜某某被迫将手机交给高文彦高文彦用手机拍打杜某某脸部进行恐吓。民警接警后出警至现场,对高文彦进行批评制止,高文彦不听劝阻继续持刀将杜某某挟持至***堤坝处,民警在后一路跟随,待高文彦情绪稳定后,民警上前取走高文彦手中的水果刀,并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高文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7日,高文彦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9日被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视频光碟;4.程某甲程某乙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高文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文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彦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文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霞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文彦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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