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高文炳,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高文炳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后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5年1月8日被罚款500元;曾因吸毒,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3月24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10月17日、2020年4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9年12月26日合并执行二十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20年3月3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高文炳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文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高文炳于2020年3月29日晚上,在本市钟楼区**家园**幢**室,容留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被告人高文炳于2020年10月21日晚上,在本市钟楼区**路**酒店**室,容留董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高文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文炳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文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文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文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文炳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文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文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冯露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文炳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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