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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新平、金占宝等11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高新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卫市工商联青年创业商会会长、中卫市元贞乡镇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金占宝,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卫市工商联青年创业商会、中卫市元贞乡镇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红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卫市工商联青年创业商会、中卫市元贞乡镇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鼓楼东街**路租**平房,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侯建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卫市工商联青年创业商会、中卫市元贞乡镇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四队。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党晓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卫市工商联青年创业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卫市元贞乡镇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理,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8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巷**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航锦后旗**镇**村**社**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银川供电段**电力工区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北街**小区**号楼**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1月3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小区**号营业房。因赌博,于2015年4月3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张辉、文某某、多某某

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及被告人侯建涛涉嫌赌博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4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8日至10月8日、自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8月26日至9月8日、自2018年11月8日至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高新平先后组织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等人,以高新平注册成立的中卫市工商联青年创业商会、中卫市元贞乡镇小额贷款公司为放贷平台,以“爱心应急贷款”的名义通过砍去头月利息、重复打借条等形式非法向社会发放高利贷,形成以被告人高新平为首,以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为组织成员,重要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后伙同被告人张辉、文某某、多某某、张某甲、孙某甲、蒋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有组织的采取殴打、威胁、滋扰、纠缠、辱骂、侮辱、恐吓等手段索要贷款及高息,对被害人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活动。其中:

1寻衅滋事罪

1.2015年年底,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世和新天地经营“虎虎健身房”和“贵美人美容院”的王某某、盖某某夫妇因资金周转,以其名下房产、所经营店面经营权及曾某某、张某乙为贷款担保,向被告人高新平借高利贷110万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因王某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及高息,高新平伙同或指使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多次到王某某、盖某某夫妇家中、二人经营的“虎虎健身房”、“贵美人美容院”及担保人曾某某、张某乙夫妇家中有组织地采取殴打、滋扰、纠缠、哄闹、辱骂、侮辱、恐吓等手段索要贷款及高息,严重影响了王某某、盖某某夫妇及其家人和曾某某、张某乙夫妇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15年8月,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北侧经营“船帮号子餐厅”的张某丙、孙某甲夫妇因资金周转,以其名下车辆、所经营店面经营权及拓某某为债权担保,向被告人高新平借高利贷10万元。2016年期间,因张某丙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及高息,高新平伙同或指使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多次到张某丙、孙某甲夫妇家中、二人经营的“船帮号子餐厅”及担保人拓某某家中有组织地采取殴打、滋扰、纠缠、哄闹、辱骂、侮辱、恐吓等手段索要贷款及高息,严重的影响了张某丙、孙某甲夫妇及其家人和拓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3.2015年,在中卫市沙坡头区经营“雀巢酒吧”、“福林宾馆”的曹某某因资金周转,以其名下房产、所经营店面经营权为借款担保,向被告人高新平借高利贷35万元。2016年6月10日,因曹某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及高息,高新平伙同被告人金占宝、党晓亮、蒋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U型锁到曹某某经营的“雀巢酒吧”和“福林宾馆”,高新平为向曹某某的丈夫董福学索要贷款及高息,将店内客人及服务员赶出酒吧和宾馆,指使金占宝、蒋某某用两把U型锁将“雀巢酒吧”和“福林宾馆”的门锁住,直至曹某某将贷款及高息还清,致使“雀巢酒吧”和“福林宾馆”被迫停业长达40多天,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严重影响曹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经营,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4.2016年1月,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经营“麦麦手抓店”的杜某某、妥某某夫妇因缺乏周转资金,向被告人高新平借高利贷16万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因杜某某未能按时偿还部分贷款及高息,高新平伙同或指使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多次到杜某某、妥某某夫妇家中及其经营的“麦麦手抓店”有组织地采取殴打、拦截、滋扰、纠缠、哄闹、辱骂、侮辱、恐吓等手段索要贷款,严重的影响了杜某某、妥某某夫妇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5.2016年3月,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景庄村村民郑某某因发展种植业缺乏周转资金,以其老家住宅为担保,向被告人高新平借高利贷4万元。2017年期间,因郑某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及高息,高新平伙同或者指使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多次在公共场所有组织的采取殴打、拦截、辱骂、滋扰、纠缠、侮辱、恐吓等手段向郑某某及其家人索要贷款及高息,严重影响郑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6.2017年5月,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居住的景某某因发展种植业缺乏周转资金,以其名下车辆为担保,向被告人高新平借高利贷4万元。2017年至2018年期间,因景某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及高息,高新平伙同或指使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多次在景某某城区家中及其老家有组织的采取殴打、辱骂、滋扰、纠缠、侮辱、恐吓等手段向景某某及其家人索要贷款及高息,严重影响景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7.2016年,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经营电石厂的李某甲因资金周转,以姚某某为担保人,向被告人高新平借高利贷100万元。2017年至2018年期间,因李某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及高息,高新平伙同或指使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多次在李某甲家中及其经营的电石厂有组织的采取辱骂、侮辱、滋扰、纠缠、恐吓等手段向李某甲及其家人、担保人姚某某索要贷款及高息,严重影响李某甲及其家人、担保人姚某某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拘禁罪

1.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高新平纠集被告人党晓亮、张某甲、孙某甲驾驶车辆到银川市,找到之前向高新平借高利贷无力偿还贷款及高息的孟某某,强行将孟某某带上车辆。驾驶车辆回中卫,在行驶至黄河大桥吴忠高速路段处时,高新平停车后对孟某某进行殴打、恐吓,逼迫孟某某偿还贷款及高息。后高新平、党晓亮、张某甲、孙某甲又将孟某某带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机场大道附近小树林内,高新平继续对孟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孟某某偿还贷款及高息。之后高新平、党晓亮、张某甲、孙某甲又将孟某某带至高新平经营的“喜久源商行”内,再次对孟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将孟某某先后带至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胜金村其老家及城区其姐姐家逼迫孟某某家人偿还贷款及高息。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高新平等人才将孟某某放回,非法拘禁孟某某长达8小时左右。

2.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新平指使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张辉、文某某、多某某在中卫市城区先后找到拓某某、张某丙和孙某甲夫妇,并强行将三人带至高新平经营的“喜久源商行”内。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对拓某某、张某丙、孙某甲进行殴打、恐吓、辱骂,又伙同被告人党晓亮、张辉、文某某、多某某逼迫拓某某、张某丙、孙某甲偿还贷款及高息,非法拘禁三人长达6小时左右,直至强逼张某丙、孙某甲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才将三人放回。

3.2018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高新平指使被告人金占宝将向高新平借30万元高利贷的石某某叫到中卫市工商联青年创业商会内索要贷款及高息。高新平和石某某因还款问题发生争执,高新平遂叫来高伟平(另案处理),高伟平来之后将1沓现金抛撒到空中,并称石某某抢钱,让他人将商会门关住殴打石某某。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和高伟平对石某某进行多次殴打、辱骂,其中高伟平持U型锁对石某某的头部进行了殴打,非法拘禁石某某长达3小时左右。经鉴定,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非法强行闯入王某某、盖某某居住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世和新天地B座502室的家中。在高新平的授意下在该房内设立“债务处置办公室”,私下更换该房指纹锁,并由侯建涛居住长达六个月左右,致使王某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居住生活。

四、非法经营罪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高新平、胡建梅(另案处理)夫妇利用其所经营的中卫市喜久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及印鉴,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各申请了1部POS机终端设备,违反国家规定,先后为常某某等50余人信用卡刷卡套现或代还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消费,并从中收取费用谋利,信用卡刷卡套现及代还信用卡金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收取手续费从中谋利4万余元。

五、赌博罪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份,高伟平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侯建涛和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宜居家园B区4号楼5单元101室“娱乐中心”、三合家园对面小康楼、犇天洁造纸厂(牛场)、南山台子等地多次组织房某某、孙某乙等三十余人以“摇单双”及“丢六猴”的方式聚众赌博。高伟平安排侯建涛在赌场外放哨,李某乙在赌场内“抽头打水”,累计参赌人员达数百人,高伟平从中抽头渔利几十余万元,侯建涛获利8000余元。

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及孙某甲先后于2018年4月20日、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辉、文某某、多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8日、5月15日、5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 1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辉、多某某家属各赔偿拓某某人民币2000元,拓某某对张辉、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新平多次纠集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蒋某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张辉、文某某、多某某、张某甲、孙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新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或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虚假消费交易金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建涛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高新平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辉、文某某、多某某、张某甲、孙某甲、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建涛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新平、张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孙某甲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辉、文某某、多某某、张某甲、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侯建涛、党晓亮、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新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金占宝、高红江、党晓亮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人侯建涛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对被告人张辉、文某某、多某某、张某甲、孙某甲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蒋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一宁

检 察 员:徐家全

检 察 员:王舜坤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新平、金占宝、党晓亮、文某某、多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被告人高红江、侯建涛、孙某甲、蒋某某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辉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拾捌册,单行材料叁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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