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5〕212号
被告人高新林,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6********,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新林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8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1月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高新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5********,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如东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8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又因赌博,于2011年6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罚款300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起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起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有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起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新林、丁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新林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姜某某、殷某某进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新林、丁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新林的辩护人及被害人姜某某、殷某某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又因部分事实不清,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8日退回如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如东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又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新林于2014年12月20日13日许,与被害人姜某某之间发生纠纷后,即电话联系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及戴某某等人,意图与姜某某等人斗殴。被告人丁某某接到电话后又联系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及戴某某前往高新林处。被告人丁某某等人先后到达位于如东县曹埠镇南郊庄园被告人高新林经营的烟酒商行,并对到达现场的被害人姜某某及在现场进行拉劝的被害人殷某某进等人进行了殴打,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携带的棒球棒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殷某某进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高新林、丁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殷某某进的陈述;
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新林、丁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新林、丁某某组织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参加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持械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高新林、丁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15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新林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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