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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明芹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三分院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高明芹,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明芹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明芹与被害人韩某甲(男,殁年57岁)系夫妻关系,因韩某甲婚内出轨导致二人产生矛盾。2020年7月28日6时许,高明芹与韩某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村**路**号的平房发生争执,其间韩某甲摔倒在地,高明芹持院内钢管多次击打韩某甲头部,造成韩某甲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甲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高明芹主动报警并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害韩某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管、带血衣物等物证(照片);

2. 110接警记录单、诊断证明书、结婚申请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韩某乙、王某某等13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明芹的供述与辩解;

5.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滨公技鉴字【2020】第3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滨公技鉴字【2020】第0167号鉴定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公技鉴字【2020】第03813号检验报告、津公技鉴字【2020】第04497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提取、人身检查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110接警电话录音、被告人高明芹手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娟

检  察  官:温浚泖

检察官助理:马雁南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明芹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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