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高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苏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明、苏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0日将被告人高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高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苏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系**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注册成立。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明入职苏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高明在担任苏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安排业务员在公共场所发放优惠券、办会员领礼品、提供免费活动场所等方式招揽中老年客户,公开宣传其母公司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旗下名为“爱福家”的艺术品交易及居家养老服务等产品,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预期年化收益率9%-13.5%的利息,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等合同的形式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共向李某某、朱某某等5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77万元(其中续投金额3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3628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苏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执行董事决定、《艺术品交易合同》、《更换合同协议书》、《居家服务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等;
2.证人孙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李某某、朱某某等54人的陈述;
3.被告人高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明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高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晔
检察官助理:王一名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明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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