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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春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高春风,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11962********,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新密**煤矿退休职工,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春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高春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春风在担任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以支付7%至20%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该公司融资,并从中提取佣金。经河南省文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高春风负责的**分公司以办理**会员消费卡名义共吸收1914名集资参与人资金136631700元(其中现金、刷卡金额130686618元、墓地置换5354751元、返利抵扣188083元、墓地置换上浮及代金券抵扣402248元),已返还利息金额21591900元,已退还本金26862812元,未兑付金额92929010元;以预约认购股权名义共吸收369名集资参与人资金34029457元(其中现金、刷卡金额15890382元、消费卡置换15187860元、股金置换280640元、墓地置换2222260元、投资抵扣448315元),已返还利息金额559000元,未兑付金额33022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春风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肖某某、陈某某、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会员消费卡及合同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消费卡复印件、预约认股协议书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春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春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霞

检察官助理:宋晓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春风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三册,活页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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