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768号
被告人高晶,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0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市**区**1**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市**区*庄*乡*村)。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1日,汝某某(已判决)、高某某(已判决)夫妇成立“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樟易数”),汝某某任法人代表。2019年7月1日更名为“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易数馆”),高某某任法人代表。
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10日,汝某某、高某某利用“洪樟易数”和“洪易数馆”组件自己的传销团队,以传播易经、手机改号、风水测算等为名,通过微信群、线上线下授课等形式发展会员、招收弟子不断扩大团队规模。缴纳不同的费用成为会员后,可以再缴纳不同的费用参加精品班、高级班、风水班、改号班的授课学习,累计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同的费用后才能成为正式弟子或者订金弟子。正式弟子发展下线加入会员、参加各种学习班或者成为订金弟子、订金弟子,可以获取所缴纳费用的50%作为返利,订金弟子发展下线后可以和其上线弟子共同获取缴纳费用的50%作为返利。所发展的弟子、订金弟子又可以不断发展下线加入会员、参加各种学习班或者成为弟子、订金弟子,并获取所发展的下线缴纳费用的50%作为返利。
根据时间不同,加入会员的费用分别为168元、288元不等;精品班的报名费用分别为2888元、3688元、4999元不等;高级班的报名费分别为4999元、6888元不等;风水班的报名费分别为2931元、6888元不等;改号班的报名费分别为9931元、11688元不等;成为正式弟子的费用分别为49999元、68888元、88688元、136888元不等;成为正式弟子前可以先缴纳部分费用成为订金弟子。
汝某某、高某某通过微信群、线上线下授课等形式,对发展下线多的弟子进行表扬,并组织发展下线多的弟子进行演讲、宣传,蛊惑唆使弟子不断发展新会员、提升业绩。
通过弟子不断发展下线的方式,汝某某、高某某迅速达到大肆敛财的目的,经江西中达联合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汝某某、高某某共招收学员4000余人,发展弟子300余人,获得收入总计79192361.48万元,获得利润最少34462982.06元。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高晶为洪樟易数进行财务管理,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收取钱款和发放提成及佣金。在汝某某、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发后,被告人高晶在洪樟易数建立的各个弟子微信群内让大家退出洪樟易数的微信群并删除手机内洪樟易数的相关信息,迅速解散各个微信群,并将汝某某、高某某的涉案财产人民币169.31万元进行转移(其中从汝某某银行卡支取人民币33万,从高某某银行卡支取人民币26.5万元,从汝某某支付宝、微信共支取人民币109.81万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高晶被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晶及同案人汝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汝某某、高某某以传播易经、手机改号、风水测算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获得会员或弟子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弟子或者订金弟子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秩序,其组织内部发展为弟子的人员达300余人,共招收学员400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高晶为该传销组织提供银行卡进行非法活动,并为该传销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在汝某某、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积极帮助汝某某、高某某将该组织的微信群解散,并积极转移汝某某、高某某财产人民币169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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