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0521号
被告人高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号。2012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来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高来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梦时代广场”附近一煎饼摊位,向正在买煎饼的被害人陈某某讨要煎饼,陈某某不同意,于是,高来手持砖块,抢得陈某某手中手机,陈某某反抗,高来将砖块砸向陈某某,陈某某跑离现场。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劫得他人手机一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抢劫罪。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来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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