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19号
被告人高杰(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江安县**镇**村**号。201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高杰去到本市塘厦镇多地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5日4时许,被告人高杰去到本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商业大道南号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安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111.59元)。作案后,高杰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7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高杰去到本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桥蛟西路38号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500元)。作案后,高杰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将被告人高杰抓获归案。经统计,高杰盗窃二次,涉案金额3611.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高杰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杰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