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高松,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街道**村**组,200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街道**村**组,2014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海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松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李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1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高松和谢某甲(已判刑)、曾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贺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潜江市“**”酒吧卡16座喝酒娱乐时,与同在该酒吧卡12座的廖某某相识。曾某某、刘某甲、高松等人分别至卡12座喝酒、玩耍。曾某某在卡12座玩耍时与同卡座的被告人李宁发生冲突,酒吧保安进行劝阻并欲将双方带离。谢某甲、曾某某、刘某甲、贺某某、高松、李宁等人因嫌保安劝架方式和态度不好,遂在酒吧外对保安进行殴打,致“**”酒吧保安刘某乙、郑某某、彭某某、袁某某四人受伤,谢某甲、曾某某、刘某甲、贺某某、高松、李宁等人离开现场。至当晚23时50分许,谢某甲为出气又邀约曾某某、刘某甲、贺某某、高松等上十人,聚众蒙面手持钢管、砍刀等凶器返回“**”酒吧,在酒吧附近的李宁见谢某甲等人返回后,也手持刚管跟随谢某甲等人后面,对酒吧内财物肆意进行打砸后逃离。经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酒吧被损财物价格为人民币108619元,经鉴定江汉油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郑某某所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
2017年3月1日谢某甲哥哥谢某乙向**酒吧赔偿损失人民币291478元;2019年11月13日,高松到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故意伤害罪
胡某某多次找被害人别某某讨要欠款9000元未果,遂要其侄女婿谢某甲(已判刑)帮其讨债,谢某甲遂要关某甲(已判刑)查找别某某行踪。2016年10月19日15时许,别某某在潜江市**转盘乘坐**路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关某乙(已判刑)尾随其后并电话告知关某甲。关某甲在中心医院对面公交站上车后,和关某乙两人坐至别某某附近。当车行至**公交站停靠时,关某乙、关某甲叫别某某下车被拒绝,二人对别某某采取殴打、箍脖子等方式强行将其拖下车。在关某乙、关某甲二人对别某某进行拉扯时,受谢某甲指使随后赶至的贺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和被告人高松等人进入公交车与关某甲、关某乙二人一起对别某某进行拉扯、殴打,强行将别某某拖下公交车。胡某某到达后,高松等人就离开现场。经潜江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别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身份信息,**酒吧报损单、被损物品发票、收据、住院病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贺某某、刘某甲、曾某某 、李某乙、谢某乙、关某甲、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郑某某、郑某某、刘某乙、袁某某、赵某某、别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潜江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吧、公交车监控视频及截图;7.被告人高松、李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松、李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高松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松、李宁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高松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李宁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华卫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松、李宁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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