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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张某、李某介绍卖淫)(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51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楼**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村街**号楼**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共同配合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由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负责介绍嫖客并收取嫖资,从中提成牟利后将剩余嫖资转给卖淫女;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联络卖淫女,并将卖淫女开房信息、二维收款码转发给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参与为龙某丽、孔某欣、马某3名卖淫女介绍卖淫,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为龙某丽、马某2名卖淫女介绍卖淫。此外,被告人高某某还通过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结识卖淫女韩某,于2020年4月15日为其介绍卖淫1次。

2020年4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区*****酒店查获涉案卖淫女及嫖客。同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区***庭**栋***房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在中山市西区***庭**栋***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山市**酒店对面***地*区路段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缴获了3名被告人的手机、银行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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