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8〕5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2015年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罚款500元;2015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1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辽宁省大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2009年12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1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8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2018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电话告之被告人高某某其手中有冰毒,欲卖给高某某20克。后高某某驾车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公寓附近,二人在车上进行了交易,林某某卖给高某某冰毒19.66克,高某某支付林某某人民币8000元。后二人开车到大连市沙河口区***附近,林某某下车,在道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3袋及毒资8000元。经称重,所缴获疑似毒品净重合计23.5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所缴获毒品已被罚没。
当日,林某某在***下车后,公安机关继续跟踪被告人高某某至大连市甘井子区**路道边,高某某上楼到其朋友张某家,下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其驾驶的轿车内缴获疑似毒品5袋,经鉴定其中2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分别净重19.66克、1.34克。后又从楼上张某家高某某包内缴获疑似毒品l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净重8.22克。所缴获毒品已被罚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检斤笔录、通话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孙某某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7年6月3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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