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高某,女,****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924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蒙城县**镇**巷**栋*户。被告人高某于2019年3月2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2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蒙城县**镇**巷**栋*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在蒙城县**镇刘桥社区李圩(老三义路口南)租赁张某某的房屋开始经营台球生意,2017年7月至9月间开始设置电子赌博游戏机供人(含未成人学生)赌博,从中谋利,二人在该场所先后投放了一台“激情浪女”老虎机、一台“拍拍乐”游戏机、一台黄色壳的“捕鱼”游戏机、一台黄壳“新月光宝盒”游戏机、一台黑色壳“与狼共舞”老虎机、一台黄壳“月光宝盒3G”游戏机、一台“抓烟机”、一台台式“海洋之星Ⅱ”捕鱼机、一台黄壳“月光宝盒”游戏机和一台白色壳的老虎机等电子游戏机经营至今。
经亳州市公安局对该十台电子游戏机进行违禁物品鉴定:一台“激情浪女”老虎机、一台“拍拍乐”游戏机、一台黄色壳“捕鱼游戏机”(2个单元)、一台白色壳老虎机、一台“与狼共舞”老虎机和一台式“海洋之星Ⅱ”捕鱼游戏机(6个单元),鉴定为12台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亳州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鉴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东林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镇**巷**栋*户;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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