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唐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3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唐河县****。因赌博于2017年11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淅川县****。因赌博于2017年11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高**、赵**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至11月3日,赵**伙同曲**、喻**(三人已判决)等人在河南油田原钢材仓库、机场招待所废旧餐厅等地开设赌场,以“摇单双”方式押注吃赔供人赌博,押注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每场涉及参赌人员100余人。被告人高**多次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并共同与喻**在以“对分”形式坐庄从中非法获利。
2、2017年10月至11月3日,赵**(已判决)夜间在河南油田机场招待所废旧餐厅夜间设置赌局,以“推饼子”、“摇单双”等方式押注吃赔,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押注从100元起,每场涉及参赌人员30余人。被告人赵**多次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并以坐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曲**明知赵**在开设赌场,为其提供了5万元资金用于参赌人员借贷,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3月,被告人高**、赵**、曲**先后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并每人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故意为开设赌场人员提供资金,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赵**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高**、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曲**、高**、赵**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高**、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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