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浪某某”、“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之**,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区**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镇**公司宿舍。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某甲以每月支付5000元固定工资加年终奖金的报酬,聘请已在其店内帮其做事的被告人高某乙,要求高某乙按其指示具体操作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转账及赔付。期间,采用电话接单、银行转账的方式,并按接收特码金额的13.3%,生肖金额的1.3%作为报酬支付给张某甲(另案处理),接收张某甲从新化下线码民黎某某、曹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处收购的部分码单的码钱,共计460万余元,从张某甲处获利约40万元。
2019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高某甲主动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40万元;同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高某乙被广东省惠州铁路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高某甲成功规劝同案犯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抓获经过、汇款单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扣押、退赃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乙、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某甲具有立功情节,高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两被告人均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玉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高某乙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2334****。
2侦查卷17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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