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现住镇康县**村委会大山头胶厂。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乙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8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伸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4时9分许,被告人高某乙在中缅边境123便道口将一个放在白色袋子内藏有毒品的火腿交给高某甲(不起诉),之后返回缅甸地界。高某甲接到火腿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南伞城,14时15分许,到达镇康县南伞镇友谊路石灰窑路口时被民警拦停检查,发现其携带的火腿夹层内藏有用保鲜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高某甲被当场抓获。后高某甲配合执勤人员多次使用手机联系高某乙来取火腿,但高某乙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入境。同日21时28分,执勤人员在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办案区当着高某甲的面从其携带的火腿夹层内查获用保鲜膜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坨(其中冰毒3坨,净重49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坨,净重39.5克),共计净重538克。2019年6月12日8时50分,被告人高某乙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李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乙走私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乙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九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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