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6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人,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2020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A****U、冀A****挂号白色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省道206线216KM+6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胡某某当场死亡。经原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度颅脑损伤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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