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9********,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室。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高某甲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兰陵、洋河、贵人道注册商标,利用绵竹大曲自行灌装上述品牌系列酒水销售至兰山区某甲超市、某乙超市,某耨购物广场、某某诚信超市、某丙超市、某丁超市、某戊超市,涉案价值79万余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高某甲驾驶鲁******面包车送货至某甲超市门前时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食药环侦大队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后办案人员分别在被告人高某甲居住的**小区**室**道酒209箱、海之蓝31箱、梦之蓝7箱,以及其购进待装待售的绵竹大曲7箱、茅台7箱、五粮液2箱;在位于兰山区柳青街道**社区*区*号楼*单元*室其生产窝点内查获生产假酒的商标、带有商标的包装箱、酒瓶、酒盒、原料、半成品等物品一宗,包装好待售的假冒兰陵王、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876箱。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假冒的兰陵、洋河系列、贵人道等白酒共计价值754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高某乙、尤某某证人证言;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兰陵、洋河、贵人道等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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