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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利、高某全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高某利,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仁县看守所。捕前住永仁县**镇**室。

辩护人包明,云南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全,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仁县看守所。捕前住永仁县**镇**幢。

辩护人刘加祥,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利、高某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6日,我院将案件报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2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5日至5月22日)。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高某利、高某全看到同是经营门窗生意的妹夫杨某某去找二人刚谈过业务的客户交谈,遂怀疑杨某某抢生意。当晚21时30分许,高某利、高某全酒后一起到杨某某家店铺理论,高某利用脚踢了杨某某家店铺推拉玻璃门之后进入店内,高某利上去就用拳头打杨某某,随后高某利、高某全与杨某某厮打,杨某某父亲杨某甲见状后上前阻拦厮打并劝架。杨某某妻子高某甲和母亲赵某某下楼进行劝阻,但高某利、高某全不顾劝阻,从杨某某家店铺门外各拿起一把木把拖把和一把木把洋铲冲入店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高某甲将杨某某推进厨房后抱着高某利、高某全的大腿求饶,高某利、高某全挣脱后殴打前来劝阻的杨某甲。高某利被前来劝阻的家人和邻居拉出店铺后,杨某某从厨房出来与高某全厮打并用炒锅打高某全头部,随后高某全被家人和邻居劝拉出店铺外。

高某全出门后看见高某甲晕厥遂帮忙掐人中、虎口,在此过程中其发现杨某甲掐着高某利脖子在店铺门外空地处纠缠在一起,高某全遂冲过去抬腿踢了刚被高某利推开的杨某甲上身一脚,后被家人及邻近拉开。随后高某利和杨某某再次发生冲突,在家人和多名邻居的劝阻下,高某利、高某全离开现场。

在整个冲突过程中,造成杨某某、杨某甲、赵某某、高某全不同程度受伤,杨某甲因胸口痛被送往永仁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2019年11月24日6时16分,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甲系左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冠心病为辅助死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扫帚柄1根,扫把下段1把,粉红色塑料头1根,垃圾撮箕碎片1块,铁皮管1根,木棍3根,紫色塑料壳2块,洋铲1把,拖把1把,碎木块1块,木把砍柴刀1把;2.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高某甲、赵某某、高某乙、马某荣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利、高某全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尸检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高某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利、高某全现羁押于永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随案移送。

3._本案物证:扫帚柄1根,扫把下段1把,粉红色塑料头1根,垃圾撮箕碎片1块,铁皮管1根,木棍3根,紫色塑料壳2块,洋铲1把,拖把1把,碎木块1块,木把砍柴刀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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