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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6********,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大队行政处罚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书墨苑小区被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追尾,后李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测。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住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9629****;

2、刑事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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