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路**工业园路路南口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9mg/100ml。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手机:13969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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