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云南省宣威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街道**路**号,现住蒙自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31日03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自市吉庆路50号附近路段,与罗某停放在路边的川******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35mg/100ml。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在一般性盘查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5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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