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泗水县人,租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鲁******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陶然东路交汇处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高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卡口照片、处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梓瑄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